昆山反杀案法律论文

昆山反杀案法律论文

问:“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有何意义?
  1. 答:你选择戏耍别人,就要原谅别樱磨人对你的开涮。你选择出尔反尔,就要原谅别人的言而无信。
    正如你选择持刀伤人,就要做好利刃脱手的准备,原谅别人的正当防卫汪升。
    你不能在选择耀武耀威试图赶尽杀绝之后选择求饶,说你大意了,没有闪。
    你不能在舆论倾向自己时将众望所归归因于民心所向,又在舆论倒向对面时将众叛亲离归咎于水军作祟。
    当你要拿起什么困颂老样的武器之时,你就要想好自己能承受多大的痛苦。
    大家赤手空拳打架,大不了就是挨几拳。但当你拿起刀的时候,你就要做被砍的准备。
问:昆山社会我“龙哥”动刀反凉凉,当事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1. 答:大部分人按照感觉都是正当防卫,受了欺负挨了打,平白无故让人拿着刀子拍脸,幸好当事人勇猛,不然还不被欺负死。但是按照法律条文说是防卫过当,对方不再伤害你,你一跑了之才是正确的。花膀哥欺人太拆让甚,步步紧逼,无所顾忌旅哗局,导致当事人行为过激,有人引用国外的法律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但是国内好像不行啊,怕有人效仿引起更多的纠纷。可能要3-5年,大家都建议从轻处罚,不知道最终法律尺度了。龙芦袭哥最后是逃跑还是找别的利器等都需要考量,如果是防卫过当,那么以后大家遇见这样的好事情,只能抓紧快跑。猖狂的人更加横行,无所顾忌。怎么判都是两难境地。
  2. 答:对于这个件事想必大家都了解地很清楚了,对于当事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就看法律是老嫌如何判定的了,毕竟自己不是法律行业出身,对于这个专业性质的事件不好评判,所以只能发表下个人看法。
    我个人觉得是防卫过当了,毕竟当时的“龙哥”手上没有任何武器了,所以当事人去追砍他是侍孝手有点说不过去,但是从个人层面来讲也是为了保证自己不受伤,万一龙哥又去车上慎改找了一把刀来,估计受伤的就是骑车男了。
    所以说,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看法庭怎么判吧!
  3. 答:为电动车男叫个屈!同时也为他庆幸,就算付出些代价,也凭自己的勇敢保护了自己。
    个人认为电动车男属正当防卫。然而弄到法律上总会那缓岁么冷酷无情。
    首先是白衣男受到威胁、伤害,然后夺刀、反抗,伤害宝马男,面对面,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此环节没有致死宝马男。到后来宝马男想逃跑,已经不会对白衣男构成伤害,而白衣男继续追砍,面对背,属于防卫过当。如果死兆棚因是后者,属于故意伤害。法检是关键,没有如果,只有结果。
    定为故意伤害罪,大多数人都接受不了,善良何在?正义何在?
    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敌动我就动,敌不动我就不动。那不是正当防卫,那是弱智。人家都动刀子了,难道等着被人砍?在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族哪则的正当防卫,司法应当宽松受害人当时的冲动,因为那时谁也不可能头脑冷静,毕竟人不是机械的发条,也不是机器人,按个开关就能停的。
  4. 答:正当防卫,防卫是要求到自己免于枯返伤害为止,对禅老抗性原则决定他的力量足够重伤你的时候,你也用这样甚贺败升至超过的力量才能制止,他可能杀人,力量足够大,制止的力量超过这一力量完全合法!
  5. 答:当事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而且此后刘海龙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以及抢刀行为,都可表明,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省检察院也给出了自己的分析意见。“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检方认为,面对不法侵害戚皮锋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高晌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本案中,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6. 答:正当防卫要求解除对方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能力即可,于的第一刀可以算胡祥作正裤卖搏当防,配锋但是刘在逃回车里的时候于持刀追击,此时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而是属于故意伤害。最终结果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决。
  7. 答:正当防卫,有轻微防卫过当,但应按当时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因死者有继续实行伤害被告人的可能
  8. 答:【砍人不成反被杀男子有犯罪前科 曾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证书】针对网曝#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虚基顷#的宝马男有犯罪前科,还曾荣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回应:其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目差陆前江苏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锋伍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9. 答:个人感觉当事人是正当防卫,如果当时电动车主败饥不做出这样的决定,可能自己就会变成刀下奴,不过电动车主还可以选择更加察弊返明智的行为,但在当时情况下卜慧,他选择了不理智行为。
  10. 答:绝对属于正当防卫,你不砍死他,他就得要你死,他如果不死,过后还得报复
问:最近在昆山发生的事故中宝马车主持刀攻击电动车车主被其夺刀反杀,电动车车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
  1. 答:属于正当防卫,但存在防卫过当的嫌疑。
    这是因为对方刀具被夺后虽然依旧有夺回刀具威胁事主生搭冲命的危险,但事主可以在制服对方解除自身生命威胁的前提下早枝顷进行防卫,比如陆陆轻伤,甚至重伤对方使得对方失去反抗能力。现在直接把对方杀死了就存在防卫过当的嫌疑。
    当然,具体要看调查结论,你也没有说明杀死对方的详细过程,这里只能说存在“嫌疑”不能下结论。结论还是由警方调查后确定吧。
  2. 答:当事人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搏肆并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基迹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所以,除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行为作出的防卫,造成人员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扩展资料:
    事情经过: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行至昆山市震川路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
    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雹埋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等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参考资料:
  3. 答:第一,死者纹身,并且身带管制刀具,当事人有理由判断其犯罪分子;第二,此犯罪分子穷凶极恶,不但多人围攻厅皮,还猛击当事人,不解恨,还拿刀袭击,所以当事人有理由判断这李伏世是一个犯罪团伙且穷凶极恶;第三,他们是在争抢丢在地上的刀时,当事人抢先拿到,才向对方砍,之后纹身男失重心倒下后,迅速起来,向车的方向跑去,当事人陏即判断其回车拿威力更大的武器,而本能地砍了几刀,即使这样也只是解决一个凶徒,另外三个还在,因此,不能算已解除危险。所以哪肢全部定正当防卫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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